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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决定在我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宁波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39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督促建筑行业自我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破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以急报制度作为抓手,集中力量整顿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试点工作,提炼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标准化处理模式,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监理季报和监理急报两类。
    1.监理季报
    监理季报是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按季度总结项目监理履职情况和现场问题处置情况的报告,应根据附表1要求上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监理急报
    监理急报是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报告。报告应准确、详实地表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监理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复印件(如监理通知书、会议纪要等),按附表2要求上报。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二)试点项目及数量
    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奉化区、慈溪市、余姚市、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试点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其他地区(不包括江北区)试点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江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试点,具体试点形式由江北区自行确定。
    (三)报告时间、方式、期限
    1、报告时间: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为止。
    2、报告方式: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报告期限:监理季报要求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上报;监理急报在事件发生后即刻上报。
    三、各方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3.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弄虚作假情况,或监理急报经核实为恶意上报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4.政府监管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报告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急报,收到监理急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2月1日之前)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方案,明确本地区参与本次试点的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做好组织部署。要选择本地区部分技术难度高、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为试点项目,选择本地区部分骨干监理企业作为试点企业,稳妥推进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
    (二)全面试点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
    各试点地区要对试点项目的试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9年7月1日至8月1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开展试点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分析,评估试点行动成果,研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的措施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抓好试点工作,决定成立以市住建委总工程师沈浩同志为组长的监理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和市安质总站(建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细化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掌握行业形势,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季报处置工作制度,做好试点项目安全质量形势分析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试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理季报内容纳入日常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中,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三)完善响应程序,做好急报处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监理急报的受理途径,完善监理急报的响应程序,及时核实收到的监理急报内容,对于已核实的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内容,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其中违法违规的情况纳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中;应做好每一次急报处理的记录工作,载明急报的受理时间、问题概况、处理结果等相关内容。
    (四)积极总结提高,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对于试点中出现的同类型安全质量案例,应提炼标准化处理模式,并适时推广;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装配式建筑质量管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等行业热点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重点关注,及时总结,形成试点工作与行业管理的良性互动;对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向市住建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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