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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2020年07月06日 星期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办、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关于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通过先行先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总体质量水平,建立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市场机制,保障住宅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特色鲜明、因地制宜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推动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探索新思路、实现新发展。
    二、试点目标
    (一)发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市场,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二)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培育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管理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三)提高住宅产权人合法权益保障能力,通过保险机制,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和品质,强化交付后质量缺陷保修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工程质量保险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意识,强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
    三、试点内容和标准
    (一)保险范围和模式。保险范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项目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不包括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等室外工程),二是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保险采取建设单位为投保人,住宅产权人为被保险人的模式。
    (二)保险内容和期限。保险内容是住宅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过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裂缝、破损、断裂等现象;
    4、主体和承重结构部位出现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等现象;
    5、屋面、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的防渗漏;
    6、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7、供热与供冷系统;
    8、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9、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建筑套内和公共部位)。
    全过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应包括以上1-9项内容,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应包括以上5-9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2年。建设单位通过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替换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保险内容应包括以上1-9项,其中,第1-5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8年,第6-9项内容保险期限不低于项目集中交付住宅产权人之日起2年。
    (三)试点保险费率。保险产品费率须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依法合规使用,政府出资的住宅项目可将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四)风险评估和质量管理。保险机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和其具有相应资格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质量相关验收标准和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主要问题,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方案,明确人力资源配备、具体实施计划、关键节点或重点工序等内容,技防、人防相结合提高风险管理效力。住建部门应把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承保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意见、整改建议以及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五)理赔保修服务。保险机构对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质量缺陷承担理赔保修义务,保险机构应为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设立专门的理赔保修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制定出险查勘和理赔保修流程,自行建立或委托第三方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机构,提供专业、高效的维修服务。
    保险机构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
    (六)争议和责任鉴定。市级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可以为试点项目提供风险管理机构的整改意见、设计及施工等方案优化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是否属于保险保修的质量缺陷争议鉴定、质量缺陷的责任主体鉴定等服务。
    (七)数据采集和信用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工程质量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工程质量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承保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和参建主体质量管理信息等实时采集发布、定期统计分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任用,以市场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四、试点区域和参试主体资格
    (一)试点区域原则上设置在我市鄞州、海曙、江北、国家高新区等中心城区内。
    (二)参试保险机构应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优,且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经验的企业,保险机构可以单独承保,或联合数家保险机构共同承保。
    (三)参试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为注册地在我市、获得上一年度宁波市级及以上优秀监理企业荣誉,并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类的、具有房屋建筑甲级专业资质的监理企业;或是在我市具有10年以上市场经验和承接过5个以上房屋住宅项目,具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落地
    住宅工程质量,特别是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引入保险机制,是对“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监督资源配置,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提升成品装修住宅交付质量和品质,保障住宅工程产权人享受优质、高效住宅质量缺陷保修服务的合法权益。各地金融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工作,从我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紧密结合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创建契机,积极推进试点项目落地。
    (二)注重实效,稳妥推进
    保险机构、建设单位等各参试单位要结合项目特点,坚持统筹谋划、分类设计、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试点实效。试点工作要积极创新,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探索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为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的常态化、制度化积累经验数据和提供示范案例。
    建设单位应在保险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进入施工现场开展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的权利。建设单位应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对风险管理机构发现的质量缺陷落实整改,积极响应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风险管理机构应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并签署意见。
    参试单位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接受市级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相关责任纠纷和技术争议的仲裁意见。
    参试单位应将试点项目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理赔维修方案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方案报保险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运作,强化考评
    保险机构、建设单位等参试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定期统计分析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保险试点项目的过程管控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指导力度,加强对试点项目工程质量“创优夺杯”工作的扶持力度,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对风险管理机构和参试项目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予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加分。试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试点工作情况将被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市金融办也将各地的试点开展情况纳入区县(市)金融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的规范运行做好指导,并对参与试点保险机构履行监管责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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